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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等 富春环保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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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9年9月,富春环保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29,000万元转让给光大环保,上述事项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富春环保未及时披露。

2021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园生态)就未来清算后的权益向其股东进行预分配,其中少数股东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少数股东)超出其持股比例提前获得清园生态分配金额5,528万元。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内将上述分配计入对少数股东的资金拆借款,在相关报告期内属于对外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总经理兼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刘仁军、董事会秘书胡斌对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万娇、总经理张杰、财务总监刘琪、董事会秘书胡斌对2021年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披露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万娇、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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