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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和优抚保障制度变革即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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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经济收入。不论制度规定的内容粗放还是细致,实施的程序繁琐还是简洁,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还是看优抚安置对象最终的经济收入。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应该主要从经济收入方面给予帮助,通过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可比公民的收入水平。


因为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保障制度首先具有非竞争性。它是由政府提供的、用于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公共政策,其次,它具有非排他性。军人退役安置保障制度一旦形成,所有退役军人均可享受,任何一位退役军人都不会被排除在制度覆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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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从实施主体看,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其目的在于避免军人退役后因就业、养老、看病就医等困难而出现生存危机,其经费以及其他保障的资源均来源于各级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从实施策略看,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如《国防法》《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社会和退役军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必须依法执行。从服务对象看,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服务对象是退役军人整体。


任何一位军人在退役时都会与这项制度相遇,都需要用这项制度规范其行为。从实施效果看,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在调节退役军人与国家及社会的利益关系时,依据其服役年限、职衔高低等,依法有序进行,条件相同的军人退役时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的保障机会,获取一样的保障待遇。

 

但是,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又与一般的社会保障有所区别。


从保障对象看,它保障的是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军人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从保障内容看,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保障不是失业保障,而是对军人退役后的从业保障和养老保障。它主要是针对军人在役期间学到的技能与社会职业要求之间的脱节而提出的。

 

特殊保障性决定了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保障目标与一般社会保障的区别。比如军人退役优抚安置制度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为了稳定军心,使现役军人能够安心服役;再如军人退役优抚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从而展现出优待的特色。所以,离退休退役军人的待遇较地方同职级的离退休人员要高。


军人退役优抚安置制度维护的是退役军人的团体利益,谋求的是退役军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方面,政府、社会及个人都会受益于军人的服役行为,因此,从各个方面协助退役军人顺利完成从军人到平民的职业转换,就成为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另一方面,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任何一个人在选择从军时,都会计算自己的投入与产出比例。当他们感到投入太多而产出太少、自身利益受损时就会设法避免从军;当他们感到投入少而产出多,或者投入与产出基本持平时,就会趋向于或大体趋向于选择从军。无论是安排职业,还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实质都是一种利益的平衡。退役军人安置制度就是调节其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单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主要从两方面实现对军人利益的调节:一是以货币形式补偿从军待遇不足。二是提供职业转换成本。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给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实际上就是由政府承担了他们职业转换的成本。如果政府不再提供就业岗位,这一成本就必须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是说,给他们以经济上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军人与其他团体或者私人之间的利益差距。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是为了保护军人退役后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退役军人的利益。无论什么样的民族、国家、历史、文化和社会,都必须制定一套军人退役优抚安置制度,并用它来褒奖、引导、培育民众的从军热情,维护军队的稳定,这就是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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