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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3一个可能载入史册的日子
银监会、,合并进程回顾
2018年3月13日上午---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下午3时---
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干部大会,。
2018年4月4日---
,任命郭树清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王兆星(原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原银监会副主席)、周亮(原银监会副主席)、、祝树民(原银监会副主席)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2018年4月8日上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
2018年4月28日---
银保监拟定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19号,银保监办发
2018年5月3日---印发
2018年5月4日---保监官网正式发布文件,并且是【特急】
敲黑板---整改原则及重点:
1、依法合规、明确标准。严格依照《中华
定要求,对照行业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
切实查摆行业在售存量产品问题。
2、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3、严查违规开发产品、
为
4、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
为
5、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行为
6、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 ”产品
的行为
7、2018.6.30前完成自查整改 ,报送银
保监会。
保障的目的和决心!
此次整顿的依据是【负面清单】,凡是符合
清单之内的产品 ,均在整改之列 。负面清
单所列类目,多达52条。。(真心不少了)
,目测杀伤面积为所有险企
某邦的条款我就不多说了,谁看谁知道,真不是一般的拗口,老司机都要反复看,画脑图去理解
另一方面,条款是法律合同,既要保持严谨性,又要通俗、易懂,确实比较难平衡,所以需要从业者提高自己的专业度,买保险,也需要找专业人士
这一条非常赞同,不少产品在责任免除时,扩大了免责的范围,比如:
寿险/全残与重疾共用一个责任免除条款,图中第8、9项是比常规寿险免责多出来的两项,已经有客户因为第9条被拒赔。
常规的免责条款:
还有某公司的全残免责与寿险分开(99.99%的公司,是一致的),缩小了全残覆盖的范围,下图红框的内容是【多】出的免责:
我们希望的免责是酱紫的: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 ,指的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带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归属于人寿险还是重疾险,业内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些公司对于此类重疾, 理赔诉讼时效定为5年(归为人寿保险),有些定为2年(归为健康保险), 还有公司分开设立,身故责任诉讼时效5年,重疾等疾病责任诉讼时效2年。个人认为最后一种比较合理。
这一条引起了轩然大波。。。
很多同行(包括我)都以为是针对恶性肿瘤中的原位癌,认为银保监这意思是要把原位癌纳入“重疾”了。经过向资深精算师的请教,得出以下结论:
有公司产品条款里写的是癌症,不是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里面的原位癌是除外责任,但是癌症,如果不包含原位癌就是不符合通常理解了
赞,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已经足够证明斯人已逝,还要火化和丧葬证明,?
第11条,个人认为是好事,分期给付受益金,能有效避免高额理赔金被受益人短期内挥霍一空。而且,并非是“强制”分期给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所以,不宜说是变相增加给付条件。
近几年行业内流行“法商”,提倡用“法商思维”给高净值客户做资产规划,保险有自己的优势,也有不足,所以,把信托引入了保险,解决了保险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保险产品的设计,都是源于市场的,上述两种,也是因为有客户有此类需求(当然,不是一般客户的需求),才应运而生。信托在国内的发展还是初期,进行限制可以理解,分期给付,个人持保留意见
以上都是理财类产品。近几年,快速返还被包装成一大卖点,被险企集体追捧。保险在家庭理财的配置中,应该扮演中长期的角色,做成短期产品不利于险企的长期发展。支持整改
分红险设立账户管理和保证利率, 精算师的脑洞开的够大
哪位有这样的产品条款,请私信我涨涨见识
只看到过一款产品,把甲状腺癌的赔付金额降低,据说已经被保监约谈,产品停售了。
个人倒是认为,某些愈后很好,生存率很高的甲癌,降低赔付金额,不是啥坏事。目前的状况是:由于甲癌的高发及高赔付,核保超级严格,凡是甲状腺问题,最轻的是除外。降低赔付,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甲状腺的核保变的宽松些,哪怕是加费承保也比除外好的多。
长期险不同于1年期的医疗险或重疾险,常规就是自然费率,长期险单方调整费率,最大的影响就是让消费者心里不安,本是买一个未来的确定,这下连保费都无法确定。。。
约定生存期这事,不少公司都干过,现在还有,赶紧取缔。
设置过长等待期,比如,某公司重疾等待期为1年,寿险等待期2年。某公司未成年人重疾保额设置如下:
赔付有折扣,保费不见低。同样情况,某公司重疾第一年赔付保额,第二年赔付2倍保额,第三年赔付3倍保额,被包装成保额递增,其实保费比首年就能达到3倍的同类产品还贵。。。
这里不得不说一款防癌险,赔付比例约定为,第一年25%,第二年50%,第三年及以后100%,但是保费也比同类产品低了不少,不像前面的产品低保障高保费,个人认为这样的产品是可以接受的
等待期发生风险不退还保费,仅退现金价值,是大某安的专利了吧,一直被诟病,从未想要改,这次恐怕不改不行了,不知道改了之后,保费是不是也会升级呢?
直指近年来风头无二的百万医疗,不少产品都写着:可以续保至XX岁,更甚者有续保到99岁的,让消费者以为【一定】能续保到那个年龄,“终身给付限额”也让人以为在此限额内是“保证续保”的,确实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有不少咨询的客户,都以为这样写就是保保证续保了)
对于销售误导,深恶痛绝,坚决支持此类行为整改!
低级错误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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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的话:
1、相信行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2、每次保监发新规,都会成为保费上涨的借口,成为营销的又一次助攻,朋友圈很快就会被各种“停售”“保费上涨”的信息刷屏,各位想买保险的朋友不要被人说“傻”!擦亮自己的眼睛,找专业的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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