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等3部门近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从5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进一步下降为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降费率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
据了解,此次降费是我省近年来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1月,失业保险费率第一次降低,从3%降为2%,即单位为1.5%,个人0.5%。第二、三次降低为阶段性下降,执行期限至2018年底,主要为减轻企业负担,个人费率不变,单位费率在2016年5月先下降为1%,此次进一步下降为0.5%。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社保降费率有助于企业降成本,但社保的另一头也牵系着广大参保人员。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强调,连续降费率后,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负责人指出,据测算,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后,一些统筹地区将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但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
另据分析,随着失业保险总费率再次降低,企业的负担将进一步得到减轻。在降低个人缴费费率的地方,职工到手的收入或将小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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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②非自愿中止就业:失业人员本人主观愿意就业,但客观却没有相应就业机会。
③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多种情况。
2.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②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具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对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义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综合丨金华新闻客户端、央视新闻
编辑丨方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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