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我县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40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县将生育保险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6%降低至0.5%。据了解,我县至少432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受益。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的社会保险。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为:我县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应享受的相关待遇,由该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支付。(翟开文 唐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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