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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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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统一和夯实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公平企业费负,、《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全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结算范围、费种、所属期限

(一) 结算范围

社会保险费结算范围为各类应缴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转企”除外)。

(二) 结算对象

社会保险费结算对象为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作结算。

(三) 结算期限

社会保险费结算费款所属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 结算基数口径

1.结算基数口径根据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确定,即缴费企业2016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依据,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确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3.工资总额按所属月份的实际发放数统计。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款项不得作为工资总额扣除项目。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结算附表中“超上限”: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税发[2008]1号)第26条,职工当月工资在扣除其他项目后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可作为扣除项目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51719*3=155157,月平均工资上限51719/12*3=12929.75元。缴费单位如果有职工当月工资在扣除其他项目后仍高于12929.75元的可以从缴费基数总额中扣除。

5.结算附表中“其他调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可以不计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项目及其他调减项目,具体如下:

、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8)未参保外籍职工工资。

(19)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讯费补贴。

 6.结算附表中“其他调增”项:缴费企业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核实后填列。 


 二、结算申报时限和方法

(一)结算时限: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结算申报。

(二)结算申报方法

1.结算单位登录“网上申报办税”系统,先填报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然后填报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计算结果于2017年6月30日前输入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年度结算表》中。

2、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第九栏“结算属期补报缴费基数”栏如为正数,即为应补缴单位,如为负数,则为申请退费单位。

3.各缴费企业应根据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要求,对2016年度应缴、已缴、应补(退)社会保险费进行认真计算填写。如需补缴的,应补缴费款于   2017年6月底前补缴入库,如计算应退费款的,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地税分局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后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时,必须先申报、填列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保存附表后再填列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未先填列并保存附表的,主表无法进入。

(二)2016年度中部分险种费率有变化的,以2016年12月该险种费率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开展社会保险费结算的目的是夯实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公平企业费负。避免误报、杜绝虚报、不实零申报,不断夯实单位缴费基数。

(二)对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中有工资薪金数据而长期进行零申报的企业,余杭地税局将作为本次结算工作中数据比对和后续管理的重点待查单位。各税务分局应加强结算期申报数据核实工作,对结算期中有未申报月份的企业,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催报催缴工作,要求企业进行补申报,对多次未申报企业,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结束后,地税部机关将根据结算申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范围:

1.长期零申报、未申报企业;

2.企业填报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应进行比对,差异较大的缴费企业;

3.未按期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报表的缴费企业;

对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

 

附件:1.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2.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


余杭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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