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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代买车险 车主拒不认账 29000元保险费谁来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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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 麦积区市民张某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员,其与王某、韩某系多年朋友关系。

  2015年7月,张某得知韩某新购买的两辆货车需买车辆保险。2015年8月,通过电话征得韩某同意后,张某垫资给韩某的货车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共计29000元。因韩某在外地,王某便代韩某给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张某保险费29000元,欠条落款签了王某与韩某二人的名字。2015年8月20日,韩某从张某处领取了车辆保险单,但韩某却拒付张某垫付的保险费,理由是其将两辆车已租赁给了某物流公司,而所有车辆保险事务因由该物流公司购买。

  张某在多次向王某、韩某讨要保险费无果后,于2017年5月将王某、韩某告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王某、韩某归还自己垫付的保险款290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受理后,判决韩某限期给付张某垫付的保险费29000元,并驳回张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杨婷介绍,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垫付的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原告张某在征得被告韩某同意后,为其车辆购买保险,双方之间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韩某的两辆货车,在原告张某购买保险时,虽租赁给某物流公司使用,但韩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及实际经营人,在原告张某为其车辆购买保险时,明确表示同意,且提供了该车辆的相关手续,保险单也由其本人持有,被告韩某应给付拖欠原告张某的车辆保险费。被告王某虽代表被告韩某出具了欠条,但该行为得到了韩某的追认,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韩某承担,故对张某要求王某给付拖欠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马小兵  本期编辑|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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