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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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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市工作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制度性下调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具体调整如下:



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

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0%调整为9.5%,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下调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调整为0.5%,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注:社保经办机构将自5月起统一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单位按照原费率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于7月起实施清算。


2017年度

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转自:上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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