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交流组

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李某某于1991年8月进入某农资公司上班并于2017年3月2退休。李某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为本应由单位缴纳的52346.3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李某某无奈就先替单位垫付了本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李某某多次找到单位要求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所在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

在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后,。在2017年9月5日的开庭过程中,被告公司坚持不返还原告代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二是原告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

三是被告公司效益不好无力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面对庭审中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主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足额、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原告如果自己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话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自己缴纳本应由被告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实是原告的无奈并非出于自愿,更不是想要放弃自身的财产权益;

第三、李某某已经代被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

最后、关于时效问题因为原告办理退休时间距其立案不足一年,且中间因向单位主张权利发生过时效中断,所以并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至于公司效益的好坏更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发权益的借口。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并于2017年10月8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人民币52346.38元;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公司负担。李某某最终赢得了本次诉讼并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文无关

〖法律解析〗

本案原告为了办理退休手续,垫付了本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通过梳理本案法律关系可以发现:

被告公司虽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原告已经足额代缴,对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而言,已经无须再向用人单位追缴,故职工用行政手段得到救济已无法实现,另外法律规范并未禁止社保争议有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以外的部门来处理,特别是本案中原告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已经得到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仅仅是请求返还代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行使的是一种基本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在此基础上把握住本案正确的法律关系和案由,就会为本案的胜诉打下了良好基础,最终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了原告李某某的合法利益。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