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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会保险关系管理服务指南(登记、申报、变更、养老保险证、查询、转移、补缴多缴、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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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管理服务指南

 

责任部门:保险关系管理科

部门职责:负责本市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社保登记、变更和注销;负责本市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社保缴费的申报核定、补缴和退费;负责本市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参保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和数据维护;负责本市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负责办理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转出;负责本市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保权益记录管理和相关服务;负责办理本市在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及转移时的重复缴费清退;负责本市国有破产改制等企业职工的社保费清算;负责本市社保关系管理业务统计与运行分析;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相关社保业务档案;负责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政策宣传、培训及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88689985

联系电话:88689718  88689728

          88691698  88691699

投诉电话:88689528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2.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

3.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登记——建档——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资发放凭证;

(5)一个U盘;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2.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已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在工商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3.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变更——归档。

4. 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3)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二、申报社会保险

(一)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

1.设定依据:

2.申请条件:已在我市工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书,并在我局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可自行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

(1)网上申报程序:参保单位拷贝网上申报系统——自助安装系统(需连接外网)——录入参保人信息——生成申报数据——网上提交数据——我局审核——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费。

(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单位,如有人员增减变动的,须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报我局,再到地税部门缴费。)

(2)报盘申报程序:参保单位拷贝报盘软件——自助安装系统——录入参保人信息——生成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加盖公章)——备份数据——到我局申报——服务窗口审核——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费。

4.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

1.设定依据:、第二十三条。

2.申请条件:本省非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曾经参保但已中断缴费人员、在我市经营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主,均可凭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到我局申报社会保险费。

3.申报程序:参保人到我局“社保申报经办”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缴纳社保费登记核定表》——申报——服务窗口审核——参保人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

4.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三、变更个人参保信息

(一)设定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经公安部门或参保单位确认参保人登记信息有误的。

(三)办理程序: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变更——归档。

(四)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变更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4.单位证明;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四、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证

(一)设定依据:

(二)申请条件:已在我局参保缴费的参保人

(三)办理程序:从缴费之日算起,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发证。

(四)提交资料:单位缴费一年以上的,由单位提供职工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及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相片1张统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相片1张到“个人信息、养老手册打印”服务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五、查询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一)设定依据:

(二)申请条件:在我局登记参保的参保人。

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个人社保登记、缴费、领取待遇及个人社保账户等信息。

1.参保人登录社保网(www.hisy.si.gov.cn),点击“社保查询”菜单,根据界面提示查询。

2.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社保卡一体机、市农商银行ATM机查询。

3.参保人根据查询内容,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我局相关服务窗口查询。

4.委托他人到我局服务窗口代查询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委托书。

六、转移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一)跨省转移接续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第三十二条。

2.申请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3.办理程序: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提出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出接收《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办理社保关系、基金转出,发出《转移信息表》——转入地接收《转移信息表》并查询基金到账后,将参保关系转入接续。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参保缴费凭证;

(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自收到《联系函》或《转移信息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内转移接续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

2.申请条件:参保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并与新参保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程序: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缴费清单——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提出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出接收《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办理关系转出,发出《转移信息表》——转入地接收《转移信息表》后,将参保关系转入接续。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联系函、转移接续信息表;

(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三)军队退役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2.申请条件:军人退出现役,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

3.办理程序:退役人员所在部队向我局发函——我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参保人提交资料——资金到账——审核——我局录入系统,办结转移。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

(3)《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信息表;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设定依据:《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2.申请条件:

(1)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时随迁安置转移基本养老关系;

(2)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办理程序:部队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填写申请表,提出转入申请——向部队发送《联系函》——部队办理关系转出,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资金到账——我局录入系统,办结转移。

4.提交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

(3)本人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信息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5.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七、补缴欠费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参保人补缴年限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费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请——填写补缴明细表(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交资料——我局审核确认——局领导审批——录入系统测算——单位到地税社保费征管局缴费。

(四)提交资料: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三亚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2)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注意事项: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不得跨季度向前补缴,单位补缴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办结。

八、一次性申领个人退费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

2.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且本人提出申请的;

3.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死亡的;

4.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由本省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的。

(三)办理程序:参保人申请——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局领导审批——按规定退还。

(四)提交资料:

1.在职参保人死亡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4)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5)收款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遗属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与死者关系、联系电话等内容;

(7)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8)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参保公务员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退休登记表》及退休证(复印件);

(4)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国定居批准证件;

(4)出国定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5)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确认书(加捺本人手印);

(6)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无法转移保险关系退费

(1)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做意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异地办理退休待遇证明(《退休登记表》和退休证复印件)

(4)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加捺本人手印);

(5)收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九、单位(个人)多缴、误缴等情况退费

(一)设定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及转移收入退费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18号)。

(二)申请条件:

1.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

2.误缴社会保险费退费;

3.预缴社会保险费退费;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5.跨地区转移收入退费等。

(三)办理程序:填写退费申请表——提交资料——服务窗口审核——局领导审批——按规定退还。

(四)提交资料:

1. 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三亚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单位用表须盖单位公章;

2.退费人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退费须提供单位相关的证明资料(如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个人退费须提供相关资料(如退休证);

4.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回单;

5.单位或个人本地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服务窗口审核后1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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