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过了犹豫期也可以全额退保?看老牛如何用法律维护正义!
最近老牛再一次帮一位被误导销售的客户成功办理犹豫期后全额退保,征得客户同意后写下此文以警示从业者。
题目改了又改,最终还是决定沿用上一篇的题目。
客户M是H保险公司的老客户,这几年从业务员L那里买了多款保险产品。
9月某一天,L通知客户可以用之前的保单兑换礼品,但是需要带身份证和银行卡(疑问1:领礼品为什么要带这两个东西?)。
到了以后,把很多和M一样的客户带进一个大房间,将手机集中放置(疑问2:为什么要人机分离?)。
过了一会儿,一位领导来了给他们讲课(疑问3:说好的领礼品,怎么成了讲课?)
讲课内容:1、保险业的重要性和前景;2、某产品的介绍,5%的高收益,并且举例从1元到1亿的演示(疑问4:是否是夸大收益?)
讲完课后,业务员L对客户M说,根据TA的保单积分情况,只能认购2万,而且必须现场认购,并且出5000定金,因为当年是有限额的,过期不候(疑问5:保单积分?饥饿营销?)。
客户当时带的卡里没钱,业务员L主动提出自己出5000定金,之后客户还了即可。因此,客户本来是去领礼品,却买了一份保险(疑问6:该销售方式是否严重违规?)
客户回家之后,和家里人说了这件事才觉得不对劲,第二天一家人去找业务员提出退保,业务员又把昨天讲的内容说了一遍,并且提出该5000元定金不用还了(疑问7: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返佣?)
投保成功后,业务员交代客户在接听回访电话的时候别说那么多,说“是”就行。客户接到回访电话后和业务员说,听不懂回访内容,业务员说回头再解释,但是再也没解释(疑问8:是否尽到了介绍产品的义务?)
之后客户还是不踏实,想退保,和业务员联系了几次,L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直到犹豫期过了,才将保险合同给客户。而客户从始至终都不知道“犹豫期”这个概念(疑问8:是否尽到了介绍产品的义务?)
等客户自己在网上查到犹豫期的概念后,业务员告诉客户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保了,即只有几千块钱。客户无法接受,通过网络找到了我,,全额退保。
我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分析出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全额退保的理由:
1、严重误导销售,夸大收益,未讲清楚产品及投保人享有的权利;
2、违法返佣,给予投保人保单之外的利益;
3、阻止客户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利,用“拖字决”延误客户退保的申请至犹豫期外,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4、保险公司违规进行产品说明会。
在我的指导下,客户拿到了对应以上问题的证据,并且对保险公司和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该保险公司一开始不愿意退,从总公司到省级分公司、当地分公司,都在互相踢皮球,但是我们始终没有放弃,最后逼迫保险公司同意返还客户的保费。此中辛苦,不足为外人所知。
在这个过程中,最让人寒心的是,当地保监局态度暧昧,对客户证据充分的申诉爱理不理,导致客户一度以为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是穿一条裤子的。
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
加强组织管理:1、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3、各公司应当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召开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其实还有很多,民法总则、合同法也有用得上的条文,,这几个就够保险公司喝一壶的了。
11月24日走退款流程,退费1.6万,客户的1.5万全退,相当于扣除业务员4000元作为罚款。
11月28日钱到账,客户对我表示了感谢
1、别占小便宜
保险公司有个神奇的武器,叫做产品说明会,通常以客户答谢会、酒会等形式举办,有吃有喝有托,甚至在五星级酒店举行(老牛所在的太原前几天某公司就在星河湾举行了一次活动)。这个产品说明会就一个目的,洗脑,卖产品!
对了,办活动的成本哪儿来的?请在留言区回答这个问题~
性价比高的理财产品,哪儿有那么多利润请你区五星酒店?占小便宜吃大亏,想不明白这个道理我也没办法~
2、找个靠谱的、不胡说八道的业务员!
另外,希望广大的保险从业人员,规范自身行为,为保险业健康的发展努力!
买保险,找老牛
不吃亏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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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不是智商有问题就是职业操守有问题!
无数“欣欣像蓉”的教训,都在反复提醒你,一定要有三个这样的朋友!
老牛忠言——你吃亏上当,原因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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