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减负,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1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文件对2012年的《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修改浮动费率的调整周期
新办法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老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
2、规范浮动费率的档次比例
新办法浮动费率档次:
第一档: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第二档: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
第三档:不浮动(按基准费率执行)
第四档: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
第五档: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
(注: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不执行第四、五档的浮动)
3、扩大免于纳入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
新增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主要情形有:
(1)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3)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4、放宽浮动费率的上浮条件
新办法继续沿用了老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放宽了老办法费率上浮的条件,主要为:
(1)工伤保险支缴率由原来≥90%且<120%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改为工伤保险支缴率≥150%且<200%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2)工伤保险支缴率由原来≥120%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改为工伤保险支缴率≥200%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5、修改浮动费率的下浮情形
新办法取消了老办法规定“因工死亡1人以上不得下浮”的情形,增加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不得下浮”的情形。
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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