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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车险费率改革即将启动,你的车险是升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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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本轮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从保额定价模式变为车型定价模式。对保险消费者而言,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在决定保费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特别强调了往年出险次数对保费的影响,所以,大多数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事故风险小的车主会享受更低的费率。

目前商业车险最低7折的界限将被打破,三年没有出过险的车主将享受保费6折优惠,有的最低甚至能达到4折。而对于一年当中出险次数超过5次的车主,第二年投保商业车险,保费将由目前的1.3倍调整为两倍。预计本市商业车险改革实施后,将有七成车主保费减少,人均保费将下降9%,而两成车主保费会提高。

同时,车险改革也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以往需投保附加险才能获赔的事项,现在纳入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解决了困扰消费者多年的“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等问题。冰雹、台1风、暴雪、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驾驶证失效或审验不合格,未上牌照的新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等情形也都被纳入了保险保障范围。


记者从天津保监局了解到最新消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本市正式实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据介绍,按照商业车险改革工作总体安排,新车险业务系统切换时间由原来预计的本月18日晚延后到本月25日晚。


那么,为何要启动这项改革?

据了解,传统的商业车险定价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每年开车5000公里与50000公里的保费是一样的;在城市上下班的通勤用车和经常出门盘山越野用车的保费是一样的;刚拿驾照2个月的新手和开车20年的老司机的保费是一样的;“高保低赔”等现状广受争议。

记者了解到,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

改革最直观的影响表现在由于保险公司拥有费率厘定自主权,今后可能同一个车主、同一辆车,不同的保险公司会给出不同的报价。

费率方面,建立以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准、保险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和部分费率调整系数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总体上讲,通过此次改革,,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根据赔付经验差异,综合考虑零整比和出险率等因素,对家用车、企业车及机关用乘用车车损险,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车系系数,车系系数共分为5档,范围为0.8-1.2,车损险保费上调、不变和下调的客户比例约为2:6:2,即大多数人不涨价。“零整比”和出险率较高的部分高风险车辆的车损险基准纯风险保费略微上涨。


改革后出险率低的车主保费比现在更低,出险率高的车主保费比现在更高。

本轮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从保额定价模式变为车型定价模式。改革后,车损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主要取决于投保车辆的车型,投保车辆单一的新车购置价不直接影响保费水平。根据方案:

1.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车系系数(含在基准纯风险保费之中,不明列),由行业协会提供统一参考;

2.各保险公司附加费用率理论上可以有区别;“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均为公司根据各自的风险判断在既定的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改革初期浮动区间拟分别为-15%--15%,将来逐步扩大)。

因此,改革后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同一辆车的车险报价会有不同。


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1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不出险保费将更低。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2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4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另外,也有利于保险行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通过保费的价格杠杆作用影响消费者对车辆的选择偏好,对安全性好,维修成本低的车型厘定较低的保费,有利于推动汽车厂商提高汽车安全性和易维修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汽车厂商不合理上涨配件工时价格。


改革后大部分低风险车主保费下降幅度不会很大,如果退保,要承担3%的退保费用损失,且支付时间和油费成本。对于节省的保费和因此付出的成本,消费者会在对比后做出理性选择。


当然,价格调节机制理顺,豪车投保难问题可以缓解。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假电销、转电销等违规行为将大幅减少。

新的行业示范条款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就彻底解决了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新的行业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这就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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