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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单位负担的商业健康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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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问:根据财税〔2017〕39号相关规定,2017年7月1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税前扣除商业健康险保费200元,单位负担的商业健康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并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企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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