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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退保手续不合法 出事故保险公司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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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转让车辆前办理了交强险退保手续,买方购得车辆后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公司产生保险赔偿纠纷,。2014919日,随着北京某保险公司将理赔款43743,一起因无效退保交强险引发的诉讼纠纷最终落下帷幕。

20111月,白某向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别克牌小汽车一辆,上牌一个月后,白某将该车转卖给南通丛某。在将汽车转卖给丛某前一天,白某到北京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的交强险退保手续。

20114月,丛某驾驶该车在南通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丛某赔偿孙某7万余元。丛某支付赔偿款后,凭购车时白某交付的保单复印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43743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所涉保单已退保,且退保符合退保条件,故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丛某自行承担。。

,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请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即使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在批改申请书投保人一栏签名的“李某”既不是原始投保人,也不是车辆转移登记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被告亦未能证明签名人得到授权,因此该退保申请对原告不发生效力。退一步讲,即使投保人确实申请了退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据此,,被告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丛某保险理赔款43743元。

被告对此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案涉保险退保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规定,应已生效;被上诉人丛某购买车辆后,未核实保单的有效期,也未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存在过错。请求改判驳回丛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对上诉人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以证明在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保险人可以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该规程同时也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的,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本案中,退保手续是否为投保人或受让人办理尚不确定,且受让人也未在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故上诉人不得以此主张保险合同已解除。据此,。

点评: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以下三种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购买二手机动车,一定要审核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已经缴纳。而保险公司也应严格执行交强险退保的办理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履行收回交强险保单、标志和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违法退保产生的相应责任。

稿件来源:南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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