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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有代价,正确姿势应该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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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甦哥
你最专业的保险顾问



一个案例来给你们讲一下为何不要轻易退保。退保这事也让我回忆起来一件事,我同事的客户,不知道为啥非要退保,于是只能给退。结果,后来患病了,来保险公司,要打我同事,说是为什么要给他操作退保。


呃(⊙﹏⊙) 你们说这玄幻不玄幻。


我们来看看怎样才是退保的正确姿势吧。


几年前,冯sir商海搏击,如鱼得水,财运好得挡也挡不住。但冯sir还是想到了保险,就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自己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每年缴保险费 2万余元。


没想到,商海风云突变,生意每况愈下,入不敷出。年缴保险费 2 万余元,对冯sir来讲已成了负担。于是,他来到保险公司想解除保险合同,缓解经济压力。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设身处地替冯sir着想,为他提供一个既不完全失去保险保障又不至于财务吃紧的办法,就是通过变更保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的办法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当冯sir财务状况好转时再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增加保险金额。


解除合同虽然是投保人的自由,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保险公司同意,但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投保人要善用这种自由,因为解除合同至少有三点可能对自己不利:


一是失去了保险保障


二是解除合同退回的钱并不是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承担责任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纯保费)是要扣除的,保险公司为这份退保的合同所花费的费用(附加保费)也要扣除的;


三是退保后想重新投保,受到的限制可能会多一些,如年龄稍大一些的,有些险种就不能投保了,保费要增加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里说的“ 《保险法》另有规定”是指《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两种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的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都不得解除合同,因为这类合同还涉及第三方的利益;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合同不得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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