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4次被拒保
重庆车主赵先生于2013年2月,为其爱车“路虎极光”在一家汽车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年的汽车商业险,期限为2013年2月16日—2014年2月15日。2014年1月,赵先生提前一个月购买了2014年至2015年度的车险。恰恰在这一个月内,他的车子出现两次刮蹭事故。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将这两次事故都记在2014—2015年度的保险周期内;而在这一周期内,赵先生已有两次出险事故。这样,赵先生一年共有4次理赔记录。
出险6次上“黑名单”
凌先生承认,6次理赔,金额少则几百上千,多则数万元,已远超保费金额,原以为最多是续保时保费不打折,却没想到会被拒之门外。接下来,他又咨询了好几家保险公司,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大公司均不接受,即便有意揽这单业务的小公司,也都开出了较苛刻的条件:一是保费上涨,涨幅50%—80%不等;二是不保不计免赔险,意味着一旦出险将无法得到全额理赔;三是金额1万元以下一律免赔。这让他难以接受,同时也担心小公司的效率及赔付能力。
不得已,他在朋友的建议下,利用爱人的武汉户籍,在武汉选了一家公司投保,才避免爱车“裸奔”上路的风险。
据车童君了解,有的保险公司表示,出险次数多,还是可以继续投保的,但费率会打折扣。而有几家就明确表示,出险4次就不能再投保。
据业内人士表示,拒保主要是为了防止骗保,而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拒绝拥有不良记录的车辆,也是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在车险这个项目上,很多保险公司都是亏损的,车险‘只赚人气不赚财气’,保险公司毕竟是商业保险公司,必然要将赢利作为经营的目标。保户自己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反过来,保险公司也有选择保户的权利。”
针对车主被拒保的现状,有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承保商业车险属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各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承保政策,根据风险情况对客户做出一定选择。”“买保险只是以防万一,车主开任何车辆都要安全第一。”仅重庆,每年起码就有上千辆车被保险公司拒保。
对保险公司的这一举措,车童君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企业,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客户,对于出险次数多的车辆不予承保,有一定的道理。
不过,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拒保就没有问题。“保险公司基于自己的内部行业规定制定出这样的条款,对一般保户来说不公平也不对等。投保人在整个保险行业面前处于弱者地位,只有保或者不保,没有权利选择,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保险公司只选择优质客户,抛弃风险客户,既有违规违法之嫌,也没有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也有小伙伴表示:“有拒保条件可以,但为什么没人提醒,保险合同里也没写。早知道就会注意一下,或者小刮蹭就不报案了。”据调查得知,绝大多数车主不知道有这样的规矩,说不清自己投保的公司有什么拒保条件。
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认为,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必须说明拒保条件。拒保条件是车主第二年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的前置条件,保险公司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没将其写进合同。但保险公司应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在签合同和每次出险时提醒客户珍惜自己的出险记录,控制风险,慎重索赔。拒保条件也不应根据出险次数和金额来“一刀切”,而应根据肇事责任、驾驶员情况等综合判断风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各家保险公司均介绍说,保险公司拒绝的只是汽车商业险,出险次数的多少,并不影响车主投保交强险。然而,重庆市交管局一位负责处理车辆事故的交警介绍说,交强险针对财产的赔偿限额仅有2000元,对医疗费用的保险限额是8000元,对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是11万元。这样的标准在遭遇到较严重的车祸时,肇事方必须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一旦无力支付,受伤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车主自行选择两三次赔付金额不高的事故报案,自己承担相关理赔费用,保险公司可灵活处理,将报案记录撤销,这就不会影响车主继续投保。
建议被拒保的车主,车辆停驶一年,这样,下一个年度投保就不会遭到拒绝了。
阳光保险公司
丰源保险公司
每个保险公司都会依据上年度的出险记录,将客户划分为“优质客户”和“亏损客户”,没有出险记录的优质客户,一般都会通过保费打折等优惠吸引其续保;反之,那些理赔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客户,则被划入“黑名单”,非但保费不打折,还会通过涨费率甚至拒保等手段予以管控。
太平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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