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疑难病例需要转外地诊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应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及相关规定:
1.经批准转盐城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视同本地医疗;
2.经批准转盐城市外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
3.未经批准转盐城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及盐城市外规定可转诊医疗机构(省内16家、市内6家,及上海市所属的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院)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15%;
4.未经批准转县外非规定可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25%;
5.异地安置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医疗,在安置地三级医疗机构或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视同转外地医疗;
6.转县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
1、办理转诊手续;2、在批准的医院就诊; 3、入院时应主动告知经治医师自己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治疗应尽可能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范围内,避免因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过多使用,加重患者的负担;4、病情获得明确诊断后,市内医院有条件治疗的,应回市内医院治疗;5、出院时及时索取并保管好出院小结、有效票据、用药及费用清单等材料。(王林 韩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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