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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买车,车款全退再获赔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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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9日,消费者曹女士花费23万元在洛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购买一辆产地为葡萄牙的大众尚酷2015款2.0TSI豪华版轿车。


随后,曹女士发现,在其购车时该公司4S店提供的宣传资料明确显示该车为国五排放标准,而购车时随车资料显示该车的标准为国五,不符合河南省2016年11月1日以后的车辆落户上牌的排放标准,导致其无法办理牌照。


后曹女士多次与洛阳该汽车4S店交涉要求退车,但协商未果。


曹女士于2017年1月5日在山西上牌落户过程中,经车管所检测发现,该车架号之前曾被人用印泥和胶带拓过并留有痕迹,并了解该车曾于2015年5月23日以豫CZY370牌号在保险公司投过保,遂怀疑该车为二手车。


2017年1月12日投诉至洛阳市消协。





事件处理过程

洛阳消协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2017年2月6日,致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回复:该车于2015年5月23日由洛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损失险等共计10700余元,投保时车牌号为豫CZY370,5月27日该公司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较大安全隐患,经销商要求对车辆进行召回”的理由申请退保。


2017年3月22日,:车辆相关信息显示豫CZY370的车牌号及发动机号并非消费者曹女士所购车辆信息。


     在针对消费者案件调查调解期间,该公司回复:河南省工信委、河南省环保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等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我公司在规定时间之前已经销售该车,并办理完相关购车手续而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与本公司无关。


办理保险是因为该车要申请试乘试驾,退保是因为该车由于其他原因不做试乘试驾用车。保险公司规定要退保“只能以该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退回厂家名义下方可退保”,我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因此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隐瞒、二次销售等欺诈行为。





洛阳市消协观点

2016年11月1日起河南省对排放标准的上牌有限制,这一重大政策可以理解为以后只有符合国五排放标准才可上牌。


商家明知国家政策,而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对该车实际为 “国四”排放标准,对其以后的上牌有时间上的限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购车后多长时间上牌只要是在相关部门合法、合理的时间内都可以由消费者自由选择,而商家限定消费者必须在购买车辆后21天的时间内完成上牌实际上也违反了《消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力。


上牌时间的局限性、能否上牌的制约因素应该是消费者在购车环节中的重大利害要素,决定其是否购买该车辆;即便是申请试乘试驾车,办理临时保险及退保理应如实告知消费者。


为何以豫CZY370的车牌号办理保险商家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消法》

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洛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除应保证所提供车辆具有新车的质量和性能外,还应在销售时真实、全面的想消费者告知该车的相关信息,但该公司在整个售车环节未告知该车曾以他人名义进行购买、投保、退保的事实,


其次,该公司提供的宣传彩页明确注明该车辆为国五标准,但随车资料却显示系国四标准,导致消费者未能在河南省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事宜。


再次,对以豫CZY370的车牌号上牌问题调查未承担举证责任,对因此造成的侵权事实更未有合理的解释。


因此洛阳消协认为:洛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洛阳消协据此多次进行调解,但4S店拒不承认并拒绝赔偿。


2017年4月28日,洛阳消协决定终止调解。同时,依据《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结果

,该案的主审法官十分重视本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到保险公司就案件需要调取证据。


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消协公益律师也查阅了大量与本案相似的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关键的、难以取证的证据,,。


在掌握大量证据信息后,,于2018年1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


洛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成立,应按照《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判令洛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回消费者曹女士23万元的购车款,并支付该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款69万元。


至此,历时近一年之久的案件终于有了回声,消费者的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汽车经销商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市场监管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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