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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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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

(一)用人单位自2015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核定。

(二)参保满一年的单位,次年元月起实行费率浮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情况,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具体办法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低于50%的,除一类行业不实行下浮外,二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下浮第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100%的,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上浮第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费率不得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或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每次一档。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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