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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车险费改路径:一套条款三层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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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大幕将启,以车型定价为基础,以费率和条款为主线的改革思路也逐渐浮出水面。

  7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获悉,继上月“2014车险联席内部大会”确定改革主基调后,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财险公司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

  按照指导意见的思路,商业车险费率或将引入基准纯风险保费,由三个部分组成。改革初期,计划实行一套示范条款,并搭配以少数创新型条款,现行的ABC条款亦将退出历史舞台。

  “可以将商业车险费率想象成一个三层的蛋糕,每一层包含着不同的原料,所占的比例也各有不同。”一位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形象地比喻。

  多位财险人士表示,此轮车险费改不是简单地放开费率,而是通过费率和条款的相互配合,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选择权。不同于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完全放开,。

  “根据现在的方案,在改革初期可能会出现价格竞争,但是现阶段综合成本率高企,没有几家财险公司可以长期承受低价,所以初步估计不会再出现上一轮那样的价格战。”一位财产再保险人士认为。

  四项费率浮动系数

  前述车险人士称,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不等同于一蹴而就地完全放开,而是需要分层、分阶段地进行。,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

  按照现在研究的方案,商业车险费率将分为三个层次来计算,由基准纯风险保费、基准附加费用、费率调整系数组成。

  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制定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应按照大数法则,建立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调整机制,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

  “基准纯风险保费将采取车型定价方式,引入车系系数。车型不同,车系的系数就不同;还会考虑赔付率、出险率等因素。”上述财险人士称,“预计基准纯风险保费将占到整个车险保费的60%以上,但具体占多大比例,还需要测算来进行论证。”

  在参考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基础上,各家公司可以自行测算商业车险基准保费的附加费用率,自主决定附加费用。

  上述财险人士认为,附加费用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成本管控有关,交由各家公司主动控制和掌握,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良性竞争。但该部分会占商业车险保费的多少比例,还需摸底行业费用成本情况。

  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另外两项。一位财险精算人士说,NCD系数是现在的做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另外两项。

  一位财险精算人士称,NCD系数现在的做法是根据被保险车辆三年出险记录,将浮动范围定为0.7-1.3,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险信息平台尚未全国联网,保险公司对于一些出险多的客户往往无法上浮。“未来将吸收北京、厦门、深圳三地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经验,根据车险信息平台反馈的被保险车辆三年出险记录,扩大全国NCD系数的浮动范围。”

  在自主渠道方面,对于电销专用产品的保费,目前是在基准保费的基础上再优惠15%。以后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对电话、网络、门店、中介等营销渠道的内控管理和成本核算情况设置渠道系数,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制定渠道定价策略。

  对于自主核保系数,上述财险精算人士透露,,但是使用范围将会分步骤、分阶段放开。

  车险核保系数比较复杂,可分为“从人”和“从车”两类影响因子。“从人”的因素包括驾驶技术、驾驶习惯、驾龄、年龄、性别等;“从车”的因素包括行驶里程、约定行驶区域、车型、投保车辆数、绝对免赔额等。

  “这其实也是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各家保险公司主动寻求应对数据质量差、定价能力弱等问题的解决途径,提高自身的精算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上述财险人士还认为,“另一方面,在政策的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的范围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保险市场成熟程度不断扩大,最终形成完全的商业车险市场化定价机制。”

  一套示范条款

  除费率之外,车险费改还包括车险条款的改革。未来将形成示范条款为主,创新型条款为补充的新机制,并确立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制定、预审、审批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由中保协制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并推进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减少保险消费者在商业车险条款比较和选择方面的困难,提高财险公司经营信息的可比性,为财险行业积累车险精算数据奠定基础。

  根据多位财险人士透露,拟定的示范条款将包括汽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单程提车四套主险条款。原有的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只保留10个。其中删除23个,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另外新增1个附加险。

  现在的商业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类,主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强制责任险等;而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上述精算人士认为,改革后只有一个示范性条款便于投保人理解、比较,也有利于车险行业数据的统计。尤其是原来“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的,但在赔付过程中,全部损失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过去统一条款也因此备受高保低赔争议,而此次车险费改以车型定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车型定价是以承保实际价值为保额,而保额非主要定价依据。”上述财险精算人士解释称。

  在创新型条款方面,指导意见鼓励财险公司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商业车险保障需求。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将组织专家对保险公司所开发创新型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创新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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