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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部分企业费率低达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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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

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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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政府网发布了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月14日至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跟小编划下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上述的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共分为八类,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首次费率浮动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去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浮动周期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今后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浮动周期从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经过浮动,部分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最低可达0.2%。


有意见,赶快提


社会公众对上述文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2月26日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反映,提交途径有:

1. 广州政府网意见征集栏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2. 电子邮箱:lipeien@gz.gov.cn;

4.信件邮寄: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和您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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