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一体化后社会保险费
费率调整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随着社保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基于“统一政策、统一费率、统一服务”的管理目标,余杭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将统一按照杭州市社保一体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调整内容温馨提示如下:
一、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费率调整为10.5%。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文件)内容规定,余杭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费率统一调整为10.5%。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_个人险种停用。
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_个人险种停用,原个人按月缴纳的3元大病保险费,由社保部门从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
三、农民合同制职工按0.5%缴纳失业保险。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的有关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费率由1%回调至1.2%。
《关于临时性降低本区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余人社发[2016]66号)文件内生育保险费率下调0.2%的优惠政策时效性已过,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率回调至1.2%。
五、以上社会保险费费率调整统一从2018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
感谢您对余杭地税局规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余杭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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