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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土地出让需按市场补交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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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22来源:观点房地产作者:观点房地产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珠海利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在原“珠海土地管理局”的基础上,制定了珠海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增强了立法效力。

根据新的房地产媒体的观点,1998年珠海市在获得特别行政区立法权之初,制定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人口、道路交通等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将特区建设中的有效管理经验提高为法律法规。2010年10月,。

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与原《珠海土地管理条例》相比,原法规为较大的城市立法,大城市立法应严格遵循不冲突的原则,这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并执行上述法律的规定;

《新条例》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灵活规定优先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定。

责任人说,新条例利用行政区立法的灵活性权利和条例规定的优先适用权利,对原有条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征地制度方面,调整了市政府、市级地政局和区政府的主要责任和职责分工,使土地征收主体既符合上级法律的规定,又在实际工作中补充了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的主要责任。

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明确规定,除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或转为出让方式),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外,还应按评估市场价格偿还地价。

此外,修订还包括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和使用农村保留土地、更新临时土地使用、挂起土地拍卖、征收土地闲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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