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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有什么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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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党员干部由于身份特除,参加民间借贷情况又比较复杂。因此,大家都想知道,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一、我该怎么办
  某街道办主任老陆儿子结婚要买房,家里一时拿不出足够的首付。一位与他同乡的工程承包商听说了之后,主动找上门来表示愿意借钱给老陆,低息甚至不计息。老陆觉得自己与这位承包商并没有熟到可以伸手借钱的程度,但家里确实又急需这一笔钱,那么这钱到底能不能借呢?
  二、 “纪律君”如是说
老路更多地考虑了外来者提供的贷款,这是正确的。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中,有许多以贷款名义行贿罪的实例,需要引起广大党员和干部的警惕。

 

民间借贷


纪律君主获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以受贿的名义向他人索取财产。那么,你如何区分正常借贷和贿赂呢?“纪律君主”强调,我们必须学会区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借方的形成过程是否正常,即何时、何地、谁参与债务的形成;第二,借款的理由是否合理和合法;第三,借款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性;第四,贷款双方的关系是否正常,是否定期交换;第五,借款后的偿还情况;第六是借款人是否有意归还,第七是贷款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牟利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老路与活跃的贷款人没有长期的密切关系,这与这种私人借贷通常伴随着情感支持的情况是不一致的。确实有必要考虑贷款人是否有其他要求,而不是收取利息。一旦涉及到利用他的职位谋利,贷款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三.相关案件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为了还上一笔投资贷款,找一家园林绿化公司的老板李某杰借了100万元。但他在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后,并没有向李某杰归还借款。这一笔钱最终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
  四、延伸阅读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这一借款报告制度理清了公职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行为性质的这一糊涂账。可以看出,纪律并不绝对禁止公职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这是尊重民事法律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体现,只要按照要求报告就符合纪律要求,即便借款目的正当,。那些基于感情而正当借款的公职人员自然愿意主动报告,,这样就能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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