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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保险赔款可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范围;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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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日,新华日报专版刊发了江苏国税、地税《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小编摘录部分解答供读者参考。

5.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范围?

答:在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即:

①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13.

公司每年为车辆购买的保险没有合同只有保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当正常缴纳印花税。

21.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

新华日报

江苏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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