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许可〔2016〕12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新产品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阳光人寿〔2016〕13、2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
三、你公司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医疗保险报销采用“正面清单”的原因、内容、优劣势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你公司要科学引导和管理客户需求,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你公司应按照规划合理开展业务,加强现金流监测和偿付能力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六、对于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你公司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1.“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保险条款
2.“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费率表
3.“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保险条款
4.“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费率表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1日
附件: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1.pdf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2.pdf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3.pdf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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