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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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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许可〔2016〕12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新产品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阳光人寿〔2016〕13、2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

  三、你公司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医疗保险报销采用正面清单的原因、内容、优劣势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你公司要科学引导和管理客户需求,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你公司应按照规划合理开展业务,加强现金流监测和偿付能力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六、对于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你公司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1.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保险条款

  2.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费率表

  3.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保险条款

  4.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费率表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1日       

  

附件: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1.pdf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2.pdf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3.pdf

保监许可122号附件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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