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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深圳开始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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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2月起,深圳开始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共有548472家用人单位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下调: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调10%;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调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调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调40%

  据悉,上述基准费率,是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实施浮动费率,具体包括: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信息的,当年度、下一年度均不得实施浮动费率。此外,已享受深圳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时已下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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