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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将于6月20日实施新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切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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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保监局宣布,苏州将于620日实施新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切换工作,正式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下面就为大家解读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与大家戚戚相关的地方。




1

出险少,少花钱.出险多,多花钱


此次费改强调了风险与费率挂钩,也就是说出事故风险越高的车主,付出的保费就越高,而驾驶习惯好、不怎么出险的车主,就可以享受更优惠费率。这样形成保险费率‘奖优罚劣’的调节机制,能有效引导车主养成安全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从而降低出险频率,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提升。


 


新方案中


一年出险2,保费上浮25%

一年出险3,保费上浮50%

一年出险4,保费上浮75%

一年出险5以上,保费翻一倍

 

新车在上一年没出险,保费享85优惠

连续2年没出过险,保费享7优惠

连续3年没出过险,保费享6优惠


具体见下表

↓↓↓



不过你不要太担心,从先期试点的18个城市来看,保费普遍下降。车险保费同比下降约9%,约77%车主的保费下降,费率与风险挂钩后,小额案件的报案数也在下降,所以,苏E车主你们懂的…



2

汽车品牌不同,保险价格也就不同



新条款确定了从原先的“保额定价逐步过渡到车型定价”,也就是说,以后即使是同样售价在20万元的两款新车,会因自身零配件价格不同、出险率高低而导致基础保费差异较大。

 


比如买辆奔驰A级,20多万,买个大众也是20多万,这时奔驰的保费就比大众的要高。




3

车险保障的范围更广泛


跟以往相比,费改之后车险保险责任范围扩大。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也可获赔、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也被列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这六种情况,保险公司以前不赔,但现在要赔了:1、新车未上牌时发生事故可获得赔偿;2、自己人撞了自己人;3、后视镜、车灯可单独赔偿;4、驾驶证丢失、过期;5、停车受损不再只能赔70%6、车辆遇天灾及车上其他情况。



4

今后基础保费将由车辆的“零整比”决定


此次费改,保费将采用“零整比”的方式取决,所谓“零整比”,是指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简单的来说零部件更换价格越高,那么它后期维修费用也就越高。所以,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




除了零整比,折旧后的车辆价格也将决定你的保费。


例如新车的价格是30万元,使用5年后实际价值为10万元,以前投保的车损险是按照30万元支付保费,今后就按10万元来交保费。




热门问答


问: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新版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


问: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新版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问: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王某父亲家大门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问: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问: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按照示范条款的规定,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因为根据示范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因为此案中的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是在车内,因此应该属于车上人员。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问: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新版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问: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新版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问:此次改革之后,倒车镜、车灯单独破损是否有纳入责任范围?


答:是的,新版条款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纳入到车损险赔偿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


问: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死亡人员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问: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支持?


答:保险公司不能支持此部分赔偿,因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条款中明确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为除外责任,此案受害方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的30天后,应属于列明的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问: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问: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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