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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老准则投资收益,您不知道的顺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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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在许多地方得到了修订,我国对投资收益进行了多次调整,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适应新标准。然后,与旧标准相比较,对新标准做了哪些修改,并对新标准的投资回报进行了解释。

  与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老准则”)相比较,“新准则”除了继续坚持“老准则”所要求的三项调整外,又增加了“内部交易”影响的调整要求。

  新准则老准则投资收益

  通过爱投资我们可以了解到,“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中“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属投资方的关联方,如果彼此间发生了交易则属于关联交易。笔者认为,“新准则”之所以要求投资方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所产生的影响加以调整,其目的就在于“挤出”关联交易对投资方利润可能带来的“水分”,并借此提高投资方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早在2007年11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中对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此后,2008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39页至41页对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处理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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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爱投资我们可以知道,提请实务操作中把握如下要领:第一,无论是投资方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还是投资方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购买资产的逆流交易,投资方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均需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加以调整;第二,如果顺流交易或逆流交易已经实现了对第三方销售,则不属于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也无需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扣除。

以上是作者对新标准投资回报旧标准的解释。与旧标准相比,应把握新标准的要领,不应习惯性地使用旧标准的内容造成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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