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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P2P网贷平台现场检查细则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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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财政局发布了《网络贷款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对P2P平台的现场检查。该草案的反馈是2018年1月15日。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广州P2P在线贷款平台站点的完整文本的细节。



  网络贷款中介机构现场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草稿)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年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对象。

(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和各地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确保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收、阻挠、隐匿。

  (三) ,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3条检查对象

(一)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是指广州市管辖范围内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的所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本细则所称“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复印文件、材料、核对对象、谈话、质问等方式,向其所在地区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披露信息,规范公司治理运作和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准入资格情况

(一)查证营业执照,检查业务范围内是否存在网上贷款信息中介业务;

  2、查阅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或申请材料检查是否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查阅与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检查信息技术系统,检查合格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否被选为基金保管和管理机构,实现客户资本银行的存款和管理,保管和管理用户是否包括机构和个人,是否包括借款人和借款人。

(2)内部控制。

1.公司治理

查阅公司章程、部门职责,是否在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栏,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检查是否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结构。

2.管理责任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董事、监事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评估制度,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建立,明确董事、监事和执行人员的相应权力和责任以及业绩评价机制。

3.风险控制

  检查是否已建立防范欺诈行为的相关制度、是否相应的反欺诈措施,是否建立当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的措施。

参考相关系统和系统技术设置,检查同一借款人是否在同一网络贷款信息中介平台和不同的网络贷款信息中介平台贷款余额上限,以防止信用风险集中。

  查阅相关制度、系统设置、业务台账、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检查是否已实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管理,是否已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

4.风险评估

审查相关制度和制度设置,检查是否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包括贷款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贷款人进行分级管理。设定贷款限额和可动态调整的贷款主体。

5.网络安全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存储及使用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是否对各类档案、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进行全量处理,并能够保证相关数据留存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查阅相关制度和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建立了信息技术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等相关系统。

  查阅相关文件、信息安全测试及评估记录档案,检查是否已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评估。

检查系统设置,看看公司是否在其成立后的两年内建立或使用了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备灾设施。

6.客户服务

  查阅客户服务相关制度及网站相关功能,检查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7、第三方评估

  查阅审计报告,检查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检查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

  (三)业务开展情况

1.尽职调查

查阅尽职调查报告或材料,检查放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合法性是否得到审查。

  2、风险评估

查阅放款人的风险评估资料,检查贷款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是否得到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贷款人进行分级管理。检查是否向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挖泥船提供交易服务。

  3.禁止性活动

  通过查阅检查对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台账、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网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三)向贷款人或者承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保护资本和利益;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分摊供资项目的期限;

(七)自行销售财务管理等金融产品筹集资金,自行销售银行金融、经纪管理、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者以包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九)除有关网上贷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还与其他机构进行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各种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业务;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和其他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网上贷款活动。

  4.借款上限

  查阅台账中同一借款人、同一法人或组织相关投资信息,检查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100万元。

5.付款方式

  查阅合同、比对借款人融资利率和出借人收益率是否合理对应,检查借款人支付的本息是否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6.法律风险

检查合同、网站等宣传信息、资金流、借款人资料、担保材料、有关情况说明或报告、,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开展“财产第一次付款”物业业务;是否向未满18岁的学生提供网上贷款服务,是否在审查年满18岁的大学生的借款人时实施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并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表示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偿还贷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以及是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以及是否要求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核实第二来源还款方身份的真实性,第二还款来源方(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是否因融资利率不足而隐瞒服务费及收费等收费,以及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例如偿还借款人等,均以非法收取或其他方式进行。

  (四)信息披露

1.风险提示

查阅合同文本、网站等相关宣传推广信息内容,查看放款人是否以显眼的方式提醒网上借贷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贷款人确认。

2.信息披露

  查阅网站信息,检查是否在官网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是否及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是否在官网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是否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定期审计结果和测评认证结果。

  3、风险教育

查阅网站信息、内部管理档案,检查是否要加强业务流程规范的宣传,继续开展网上贷款知识推广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引导借款人提高风险意识,以小规模分散的方式参与网上贷款,确保借款人充分意识到借贷风险。

  第五条 检查程序

(1)检验员根据现场检查的内容,可以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抽查等方式对检验对象进行检查。

  (二)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

(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和各地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不少于二名的稽查人员。

(四)根据行业监督工作的规划,,并为此设立项目。

  (五)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现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六)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七)检验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书,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

(八)现场检查时,检验对象应当及时向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九)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确保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收、阻挠、隐瞒。

  (十)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十一)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对被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业务文件、业务数据、财务、银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系统和其他文件、材料进行检查。

(十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应当作出现场核查事实确认,<现场检验工作报告>,并在检验结束之日通知检验对象。检验对象应在“现场检验事实确认”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现场检验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对象进行检查。

  实施现场突击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要求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发现检查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的,。

  (二)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和各地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督部门采取前条规定的纠正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当场发出整改通知,并向检查对象发出整改通知。

整改报告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预计竣工时间、整改负责人等规定,逐项实施整改办法。

  (五)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和各地区网络贷款信息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对整改效果提出评价意见。

  (七)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的,,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排序更正;

  2、出具警示函;

3、。

(八)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和各地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督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持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证据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发现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者证据,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二)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和各地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用其职权进行报复;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避免,影响公平执法,造成不利后果;

  6、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2)在特殊情况下,有必要对检查过的机组进行临时检查,并对检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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