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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规范(试行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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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金融协会发布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守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南共分五章二十九篇。根据指导方针,网络金融机构应建立全面、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制衡关系,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的高效运行。网络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公司业务复杂性相适应的员工管理信息系统,对员工进行动态监控,并针对关键问题建立不规范的关键岗位调查机制。针对监测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将有关人员记录在案,并提出建议,以便及时处理。

准则还指出,在线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在聘用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注重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招聘标准。

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员工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网络金融机构应当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职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和扣减制度相联系的绩效补偿延期请求书。

最后,指导方针强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员工应每年参加由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以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P2P网贷行业规范


  附于“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守则”(试用版)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督管理,支持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方针”(2015年)221号“互联网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方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非协会会员单位可参考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互联网金融机构,是指:

(一)互联网支付公司;

(2)互联网贷款公司;

(3)股权众筹融资公司;

(4)互联网基金销售公司;

(5)网上保险公司;

  (六)互联网信托公司;

  (七)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互联网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受雇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与劳动中介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人员,包括:

(一)互联网支付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受雇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与劳务中介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二)网上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受雇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与劳务中介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人员;

(三)证券众筹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经理、专业人员和其他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协议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人员;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五)网络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受雇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与劳务中介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人员;

(6)因特网信托公司的雇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由互联网金融机构雇用或直接与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七)网络消费金融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受雇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与劳务中介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指引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壮大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全面、完善的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权力制衡,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高效运转。

  第七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决定聘任、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奖惩制度;

  (三)制订公司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制度等方案。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和细则,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重大决策的落实;

  (二)每年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束反馈至公司董事会;

(3)建立完善的网络金融机构员工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4)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一个安全的信息系统,以确保公司不受不法分子的干扰。

第十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公司业务复杂性的员工管理信息系统,对员工进行动态监测,针对关键问题建立不规范的关键岗位调查机制。针对监测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将有关人员记录在案,并提出建议,以便及时处理。同时,网络金融机构应积极掌握外部互联网金融人员的动态,选择吸收的机会。

第十一条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聘用高级互联网财务管理人员时,应当注重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招聘标准。同时,按照江苏省网络贷款信息中介公司“董监高级人事登记管理标准”,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职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工资和晋升的重要依据。网络金融机构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职位人员的绩效补偿、延迟恢复和扣减制度。网络金融机构应明确推广的基本条件,不符合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十四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并视其严重程度向高级管理层汇报,。

第十五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追究违反行为守则及其规则的从业人员和负责管理该从业人员行为的从业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行动取代法律制裁。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工作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发现严重违反规定的,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仍然应当追究责任。

[法]行为守则

  第十六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犯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网络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与当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合作,对网上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并按照当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或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网络金融机构作出的损害投资者和借款人利益的决定。

  第二十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借款项目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或存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该事项,并应当提出避免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预案。

,不得非法转移不合格借款人的借款需要,不得接受借款人利益的传递。当发现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网络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风险控制管理人员,应当以风险控制为基础,重点防范因公司职工不当行为而造成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出可能误导借款人和投资者作出决定的不正当陈述,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权,以牟取暴利。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积极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每年组织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第十二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免费、收费等培训课程,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鼓励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员工积极进行业务交流、沟通和共同进步,不影响公司的核心秘密。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解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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