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000元;
2、;
3、5906.7元(2018年2月15日至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85906.7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万整,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根据双方约定被告的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前,借期内的利息为1.5万元。合同成立后,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7年12月26、27日、28日向被告支付12万元、5万元、3万元共计20万元整的借款金额,至此,原告作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2018年2月15日起,被告分五次通过其个人及配偶(潘菊)的账户还款共计134370元,由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剩余的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根据《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可知,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是本案的贷款方,即接受货币的一方,被告作为借款人在期限届满后(2018年2月15日)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时,原告可以在自己居住地提起诉讼。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
此致
具状人:
时间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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