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我省失业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单位0.5%,个人0.5%)。
2016年政策回顾: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67号) 有关规定,我省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总费率由1.5%降低到1%。
问
费率的降低,会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
答
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测算,降低费率之后,有些市县可能当期出现赤字,但是可以利用历史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解决。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到我省失业人员的各项待遇,我省将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就业指导处 洪盛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