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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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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1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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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对象

在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武进统筹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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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周期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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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因素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达标评审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在本周期内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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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工伤事故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数-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人次数)÷平均缴费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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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档次

工伤浮动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不浮动以及向下浮动至80%、50%;其中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型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不实行费率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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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20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20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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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下浮条件

用人单位在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周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2018年7月起的调整费率,采集判断数据区间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倍(含)以上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五)用人单位累计参保缴费不满24个月的;

(六)按规定企业应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而未创建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未予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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