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交流组

自由职业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可认定工龄吗?| 劳动法行天下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年轻人刚刚开始工作就会不可避免的接触到缴纳社保这件事,它是我国目前针对劳动者保障的一项制度,对于退休之后的养老生活、平时的生病住院开销、生育、工伤、失业、购房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但是也有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尤其是养老保险费用)的重要性,等到需要社保时,才去追悔莫及



原告李某某,1976年2月入伍,1980年1月退伍。2011年6月,其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身份,在A市一次性补缴了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再次在A市一次性补缴了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11月至2016年,在某工程监理公司就业,并在南京市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用。2016年5月,李某某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南京市。


2017年1月9日,李某某通过用人单位向被告南京市市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南京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核认定原告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了被诉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原告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后,向江苏省人社厅申请复议。江苏省人社厅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京市人社局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原告收到复议决定书后,。


原告李某某诉称:


被告南京市人社局辩称: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3〕483号),自由职业者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原告李某某在A市一次性补缴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养老保险费属违规补缴,被告对该段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36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缴费年限15年以上。”对原告可认定的缴费年限(1976年2月至1980年1月、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为9年1个月,不足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被告江苏省人社厅辩称:

被告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宁铁小行告诉你:

保险原则上是承保不确定风险,这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因此,禁止向前补缴历史保费,使不确定风险变为确定事件,是保险的基本规则。



但是,社会保险同时带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因此,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允许补缴的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在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进行了利益衡量,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赋予了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实际未缴纳,质言之,出现“应缴未缴”的情形时,才能而且必须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缴,否则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予以强制征缴。



相对的,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和鼓励的态度。因此,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应当符合保险的一般规则。


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人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3〕483号)规定,对于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违规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


因此,李某某在A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A市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然不可能对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产生任何拘束力。


南京市人社局、江苏省人社厅不予认定李某某在A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年限于法有据。



来源:


延伸阅读:

自由职业者与企业员工交社保哪个合适?

文丨胡乃军

今天聊一个从企业离职,自由职业参加社保的问题,可不可以缴费,以及将来这个养老金的待遇变化。

如果从企业单位离开,完全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这就是所谓自由职业者缴费,自由职业者缴费和企业职工不一样。

自由职业者缴费是自愿的,企业职工是强制的。

但是建议是自愿缴费也要交,这个问题聊过很多次,看看以前的节目,社保能不断就不要断。

现在由单位职工缴费,变为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

将来养老的待遇有没有什么变化?

分析一下,从缴费来说企业职工的好处,单位会缴纳很大一部分,比如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工资的20%进统筹基金。

将来从统筹基金里领基础养老金,然后作为企业的职工只需要缴纳缴费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

相当于统筹账户钱是单位给交,将来我们去领。

现在从单位企业出来变成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所以两个账户的缴费都需要自己交。

因此在我国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费率高达社平工资的20%,费率就比企业职工要高。

从缴费来看自由职业者肯定不合适。

领取待遇,因为在单位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一般都比较高。

所以缴费指数也高,但是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工资不是按照真实收入来交。

是按照当地的社平工资来规定,高、中、低三档。

以前的节目都介绍过,最高缴费是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甚至只有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

缴费基数低将来领的养老金待遇就要更低。

成为自由职业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可能出现交得多领得少的状况。

从企业转出来转为自由职业者在保险待遇上是要受损,但是受损比没有强。

所以如果真的从企业出来自由职业,该交社保还是要继续交。

另外如果自己有梦想,想创业,该出来就出来。

社保它会影响到未来的生活风险,但是不能因为社保就放弃我们个人的梦想。


自由职业


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保和职工有巨大区别,第一,他们是自由的,可以交也可以不交,而职工是强制的,不能选择;第二,企业职工的工资是可以查的,所以缴费基数由社保部门确定,而自由职业者收入是波动的,没有办法精确知道缴费基数,收入不确定,所以直接就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或者一定的比例基数进行缴费。



再看缴费比例,企业职工是有单位缴费的,相当于单位缴费了20%进入统筹账户,领取基础养老金,而个人只需要缴费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但是自由职业者是没有单位缴费的,只有自己交费,所以缴费费率非常高,达到社会平工资的20%。所以大家看,从缴费看,自由职业者交的比企业职工费率要高很多,但是只有8%进入个人账户,12%还要进入统筹账户,而职工的8%自己交费都是进入个人账户。相当于职工由企业代替每个人为其他人缴费,而自由职业者所有缴费都要自己缴纳,在缴费上比职工吃亏。



在领取待遇时,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工资高低成比例,而企业职工是可能高于社平工资得缴费基数,而自由职业者不能。所以同样的年龄、缴费年限,一般自由职业者的养老金要比企业职工低很多。



所以养老保险对于自由职业者收益率不高,但是医疗保险是很重要,大家一定要缴纳。而且实际当中一些地区是捆绑式缴纳的,一些地区是分开交纳,大家如果能选择,完全可以只缴纳医疗保险而不交养老保险。

( 来源:小司淘保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