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买了保险,谁有领取这笔钱的权利?
保单领钱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带有固定返还的年金险或者每年有分红的寿险,比如教育金,养老金,买了后到需要的时候,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每年领取一笔;为了容易区分,我们称为保单提取;
一种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通常指医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做出赔付,比如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重大疾病险。我们称为保单理赔。
那么,提取款和理赔款,保险公司该给谁呢?
这里有两个假设:一是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且被保人是成年人。
如果你研究过合同,会发现香港和内地的差异是很大的,且问题并没那么简单。
先说内地: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投保人帮被投保人买了保险后,想提前退保,或者把保单里的生存金或红利提取出来用,那么,保险公司把这笔钱给投保人还是被保人呢?
答案是:如果退保,钱会给投保人,因为这份保单是投保人交的钱,所以退保领取的权益是属于投保人的;
如果要领取年金,这是被保人的权益,因为保单是以被保人的生命为标的来投保的,跟被保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保险公司会把钱给到被保人(如果被保人是未成年人,则给其监护人);
如果被保人发生疾病,保险公司也会把钱赔给被保人。
如果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会把理赔款给到保单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没有受益人,这笔钱会做为被保人的遗产,按照遗产法的规定给到法定继承人。
如果受益人跟被保人同时身故,法律会推定是受益人先身故,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这笔钱将做为被保人的遗产,按照遗产法来处理。
那么香港是怎么规定的呢?
持有人(即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者,是ower,所以权益最大。
持有人是唯一一位行使各种保单权利和权益的人。
所以,无论是保单退保还是领取年金,还是受保人发生疾病理赔,保险公司都把钱给到保单持有人,跟受保人(即被保人)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受保人发生身故,保险公司会把理赔款给到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持有人依然在生,则给持有人。
如果持有人也同时身故了,则当持有人的遗产来处理。
大家别小看遗产处理,这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
遗产继承人要想得到这笔遗产,需要提供各种关系证明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协调申明,无法提供的甚至要到公证处做公证。
所以,一般建议保单要做好受益人的指定。
如果受益人发生身故,需要及时更改受益人。
如果持有人发生身故,也可以变更持有人。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保单,最好指定第二持有人。
有人说,这里好像不关受保人什么事啊?
是的。
所以,如果你担心自己做为受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和权益,最好是自己给自己投保。
这样,如果受保人发生了疾病,这笔钱就可以赔给自己做为医疗费。
同时,你也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而不用再经过其他人的同意。
这就是为什么在内地,很多夫妻会相互投保,而在香港,大家基本都是各自投保的原因。
不宜仅指定一位受益人,按照投保人、被保人要照顾的人的亲疏远近关系,至少要指定两位受益人,填写时按照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来填写。
万一发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或者同时死亡的情况,第二顺位受益人可以 直接受益,而不用走很多司法的程序。
受益人指定的顺序,建议孩子第一顺位、配偶第二顺位。孩子通常是没有债务的,所以如果孩子受益的话,该笔受益人的所有权属于孩子,可以有效的避免被追逃的问题,即使孩子的父母一方来代为持有该笔收益金,也只是代为管理,而没有所有权(详情敬请添加微信newstar2076咨询)。 如果受益人直接指定为配偶而非孩子的话,有可能因为配偶一方的连带债务责任而被追债,这个时候保险法也是保护不了有连带责任一方的,欠债还钱在法理上也是成立的。
身故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金将会被作为被保人的遗产而被法定继承,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所以指定受益人很重要,指定了受益人相当于这笔钱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从要被继承的遗产变成了受益人的专属财产。
身份关系(主要指夫妻关系)发生改变时一定要更改受益人
这里说的主要是夫妻离婚后,如果不想另一方作为自己的受益人,那么一定要更改孩子、新的配偶或父母作为新的额受益人。保险公司不会自动认定新的配偶为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