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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快来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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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安监局印发了《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珠人社〔2018〕13号)(ZBGS—2018—04)(以下简称《办法》)。

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

解读下《办法》中的重点吧~


1

《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2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适用对象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珠海市参加工伤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3

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下一个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4

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考核周期内,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5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哪些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在本考核周期前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6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档次如何划分?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


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


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90%、70%(基准费率档次见附件)。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7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有哪些?

经办机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为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


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在其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在原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


其中,达标二级企业的或创建省级示范企业的可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达标一级企业的或创建国家级示范企业的可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


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在考核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在考核年度内,属于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未达到100%的,在原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一个费率档次。


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8

限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情形有哪些?

在考核周期内经查实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个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少报、漏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向有关部门提交享受费率优待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申请的,不享受费率优待。


10

用人单位对拟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11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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