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太人社规字【2018】1号文件通知:
586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03号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太仓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所有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本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取工工资总额的0.4%、0.8%、1.0%、1.4%、1.6%、1.8%、2.0%、2.1%。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标准按照1.6%执行;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
本市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保的基准费率由原来的工程总造价的2‰下调至1‰。
四、浮动费率标准
浮动费率的标准仍按原标准原周期执行
五、补缴工伤保险基金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率执行
六、执行时间
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结合国家、省、苏州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准费率。
附政策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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