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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八次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终稿保险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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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

。该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援引的依据,但对审判工作具有极大参考价值。为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了裁判指南,对相关争议问题做出了认定,有利于统一该类案件判决。本文就纪要关于人身保险审判工作的相关争议认定内容进行解读。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太平洋人寿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纪要第4条

前述条款明确了保险相关利益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后文分析均不讨论有约定情形。其中第4条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方的情形,离婚时投保人在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办理退保情况下,应该将退保时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配,如果投保人不办理退保情况下,可以根据意愿更换或者不更换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5条第一款,若该项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另一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另一方的所有情形),那么死亡保险金将属于该另一方个人财产,此时则有必要重新指定受益人,也可以约定变更投保人。

解读
纪要第5条第一款

其中第5条第一款建议,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所获保险金,夫妻一方以对方死亡为条件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个人财产。结合保险事故的结果及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在无约定情形下得出如下结论:1.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生存情形下,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财产。2.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形下,属于所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3.出现如前段所述情形,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方,受益人为另一方,而离婚时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以及投保人为此方,被保险人为彼方,受益人为此方的情形,保险金为该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解读
纪要第5条第二款

其中第5条第二款建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投保,依据生存至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且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种财产具有投资理财或者养老金性质,所以建议无约定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年金险的按年支付的生存年金属不属于该种情形呢?年金险的死亡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呢?按年支付生存金依照上述同理,具有投资理财性质和共同生活保障性质,笔者认为可以作扩大解释,宜认定为共同财产。而死亡金因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及依照纪要第5条第一款,笔者认为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文/编辑   陈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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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

简介

魏绍玲律师:
·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专业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财富法眼律师团队负责人
·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今日说法》特邀嘉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聘讲师
·cmf保险精英圆桌大会特邀讲师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
·《婚姻家庭纠纷一站式解决》主编
·家族保险法务实务培训项目创建人
·多家保险公司、银行、财富管理机构特聘私人财富管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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