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都购买保险。保险的类型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搜集了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下。
2013年,李立夫发现太太陈婷有婚外情,经过暗中调查,他掌握了妻子外遇的证据。,陈婷坚决不同意。他只好在半年之后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这次陈婷终于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李立夫抚养,但是在那份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律师观点:李立夫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陈婷则认为,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李立夫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投保人变更为李立夫,李立夫继续缴纳保费并向陈婷支付一半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
律师观点:婚姻存续期间仲小小以郑松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因小小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进行约定且未进行分割,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后一方即便私自退保并领取了退保金及红利,这笔款项也应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就能主张赔偿。因为卢老太是受益人,若老王发生保险事故,卢老太就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肯定有违老王离婚后的意愿。因此,律师建议老王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久前,李茉莉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续保,若需要应尽快缴纳孩子保险的保费。李茉莉这才想起来离婚前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但离婚后自己没了经济来源,现在无法交保费。怎么办?保险公司告诉她,如果30日内仍未支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情急之下,李茉莉致电张斌,希望他能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但张斌以孩子不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李茉莉能否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呢?
律师观点:关于孩子保费的缴纳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进行明确约定。若不想终止保险合同,离婚时李茉莉可要求张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离婚后的缴费义务则由李茉莉继续承担。当然,因缴纳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义务,因此若张斌拒绝承担,李茉莉也只能自己承担缴费义务。
其他离婚时保险分割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2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3保险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吗?
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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