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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四个疑惑,你都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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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问题 1

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一次性支付的,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铂略答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主要分以下两种:一种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一种是由企业自行统筹管理,职工发生重大疾病,持医院相关收费单据来企业进行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对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计提时按照计提数直接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对纳入企业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职工拿医院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问题 2

如果符合国家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缴纳个税?

铂略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同时要求,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以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情况为例,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问题 3

个税手续费返还,要如何做账,税金如何处理?

铂略答

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委托支付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委托劳务行为,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每月都必须扣缴,因此,会计上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经常性的代理劳务,将取得的代扣手续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支出为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 4

12万个税申报问题:公司老总2017年6月来我公司任职。在原单位个税申报时收入按照实际发放金额的应纳税额申报个税,而我公司是按照当年月实际发放加上当年年终奖应交数汇总申报的,该如何处理?

铂略答

,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贵公司老总2017年6月来公司任职。在原单位个税申报时收入按照实际发放金额的应纳税额申报个税,而贵公司是按照当年月实际发放加上当年年终奖应交数汇总申报的,这样处理没有问题。公司老总如果在两处取得工资应在年末是合并计算是否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如果属于就一个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也不会产生重复缴税问题。年初的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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