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
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不纳入浮动费率调整的情形
1、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2、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3、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4、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者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沪人社专发(2015)40号规定在创业孵化期内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7、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8、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费用;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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