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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否有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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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三2014年11月领取结婚证(24岁),2015年10月申请休婚假(25岁)。用人单位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应自领证之日起半年内休假完毕为由不予批准其婚假申请。对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婚假没有有效期,员工领取结婚证后,可以自由安排申请婚假时间,用人单位均应当批准。

观点二:结婚日期应以领取结婚证日期为准,领证之日就应该申请休婚假。

观点三:结婚日期以领取结婚证日期为准,但照顾中国办婚礼的传统习惯,婚假应有合理的有效期,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

本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80]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婚假的有效期,为照顾中国办婚礼与领取结婚证日期不同步的传统习惯,企业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笔者认为长度以领证之日起半年以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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