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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工伤”新政:7月1日起执行保险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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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人,注意啦!

7月1日起,开平市工伤保险费率将作出调整!

有空没空都先来看看新政是怎么说的啊......




“工伤”新政解读

日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将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并对多个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逐步实现费率浮动。


 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和1.5%。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费率将由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中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0.03 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本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社保费征收机构等部门办理减员、增员社保登记手续。《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即补缴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对工伤职工进行支付,工伤基金不予支付。另外,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根据新政的调整,老板们缴得少了,

那小伙伴们的待遇是不是降低了呢?


放心的告诉你,

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哦!




新闻百科


新政说了那么多... 不是专业的你想必是要晕过去的节奏了~ 哈哈哈,下面来学习一下关于“工伤”的基础知识吧。


 1. 关于工伤的界定:

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界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人社部近日发布的“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则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人的工作地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有几个含义,一个就是其父母、配偶所在地,其经常生活所在地。“途中”主要是有一个合理路线,比如经常走的路线,假如为生活所需,比如为了接孩子、买菜而绕道,也可以算“途中”。合理时间,就是上下班不超过一小时左右。


 2.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

是指江门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此外,《通知》还规定所有行业用人单位均要参与费率浮动。


据悉,开平市工伤保险制度创立于1992年,截至20165月底,共有6158家单位共83044人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了98.9%。

 


综合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局、江门日报、开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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