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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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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浙高法执[2015)8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


二、,、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三、、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


五、,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


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


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2015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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