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灵活就业、续保等中断缴费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的补缴费用政策,为做好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现实压力,自治区同意我盟设定2016年、2017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即按照补缴年份的上一年度锡盟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缴。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执行全区统一的补缴政策,两者相差金额较大,过渡期结束后产生的补缴金额翻倍。请中断缴费人员在过渡期内抓紧补缴间断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