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交流组

贫困人员最低养老保险费财政代缴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湖北扶贫再出新举措。昨日,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意见》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明确了扶贫政策。


《意见》指出,湖北省将对所有贫困人员参保脱贫建档立卡,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将进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将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保险扶贫


记者了解到,《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


其中,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贫困人员有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此外,要求从入口上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通过实施代缴,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国家层面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省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鼓励各地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资助政策上落实全额资助参保


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要给予全额资助。对同一贫困人员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资助。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组织负责认定,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不在以上六类全额资助范围的其他贫困人口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扶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安全阀”“润滑剂”和“调节器”的功能。同样,社会保险扶贫对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


扶贫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扶贫中,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扶贫政策,让贫困人口基本养老有保障,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减少贫困人口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帮助失业贫困人口渡过暂时难关,对于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总体目标,建立起了一张有效的安全保障网,具有兜底保障的功能。


◎亮点


贫困人员

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意见》在待遇水平上,要求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同时,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


此外,将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员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