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精神,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 46号),自6月结算期起: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20%调整为19%(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所有单位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由1%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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