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图片来源:Google图片)
韩佳开车撞上了颜平和他的电动车,导致颜平右外踝撕脱性骨折,交警认定韩佳负事故全部责任。
治疗终结后,颜平将韩佳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398.5元。
保险公司认为,颜平的车因为要转籍,已经办理了退保手续,所以不应当赔偿。
,交强险虽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其实质是保险公司与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辆转籍不在解除交强险合同之列,故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终止交强险违背法律规定。交强险种的性质是在于分担社会风险,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尽快获取赔偿。如果承保的保险公司非因法定事由终止交强险,其行为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无疑侵犯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益。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虽解除交强险,但因其行为违法,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与退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平各项费用合计18398.5元。
,交强险的性质在于分担社会风险,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尽快获取赔偿。因此法律对交强险合同的解除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有法定事由。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的的法定事由只有一项,并且还有限制: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但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的法定事由也仅有三项: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注意:投保人基于这三项理由之一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还负有核实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核实就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那么出了事故还是要赔的,浙江嘉兴中院就判过这样的案子。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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